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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段刘强强奸一案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刘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01号罪犯段刘强。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神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刘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2011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2014年1月8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榆中法刑执字第001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段刘强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1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刘强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担任犯护期间,能积极协助医师做好护理工作,受到一致肯定。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十二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段刘强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段刘强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榆平代理审判员  尚二平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连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