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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刘金华与席伟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华,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707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华。被执行人:席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242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刘金华申请执行席伟物权确认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刘金华与席庶共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正街179号3幢6层5号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给申请人刘金华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