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泌民初字第0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毛妮、毛仁闯、哑巴与被告高全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妮,毛仁闯,哑巴,高全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泌民初字第01754号原告毛妮,男,194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铜山乡闵庄村林庄组。原告毛仁闯,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告成镇冶上村南冶上081号。原告哑巴,女,194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铜山乡闵庄村林庄组。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磊,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泌阳县泌水镇新村居委会住县检察院26号。被告高全生,男,196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铜山乡曹庄村委小曹庄。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妮、毛仁闯、哑巴与被告高全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妮、毛仁闯、哑巴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妮、毛仁闯、哑巴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妮、毛仁闯、哑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党书明人民陪审员 周 建人民陪审员 胡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