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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催字第5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华润物流(北京)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润物流(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商)催字第5398号申请人华润物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京通州物流基地融商6路1号楼191室。法定代表人吴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茈昭,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华润物流(北京)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高级经理,住单位宿舍。申请人华润物流(北京)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为华润物流(北京)有限公司、票号为1040113014821102的中国银行转账支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华润物流(北京)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秉浩审 判 员  熊 伟代理审判员  许多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