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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徐州国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展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1181号原告徐州国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亚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存彪,江苏行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展翔。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国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展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国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国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国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江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姣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