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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字第0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诉刘娟、陶玉红、刘克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031-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号兴隆大厦**层。负责人万国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克权,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娟,女,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陶玉红,女,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刘克权、刘娟、陶玉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199353.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99353.6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华勇审判员  张建生审判员  周取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新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