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民一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孙宝海诉被告陆金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海,陆金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1638号原告:孙宝海,男,1978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陆金宝,男,1962年4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海诉被告陆金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宝海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宝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宝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原告承担525.00元,退回原告525.00元。审 判 长 吴丽秋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房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