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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一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孙宝海诉被告陆金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海,陆金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1638号原告:孙宝海,男,1978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陆金宝,男,1962年4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海诉被告陆金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宝海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宝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宝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原告承担525.00元,退回原告525.00元。审 判 长  吴丽秋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房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