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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朱文彬与胡志明、郑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彬,胡志明,郑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606号原告:朱文彬。被告:胡志明。被告:郑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彬、诉被告胡志明、郑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朱文彬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文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文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朱文彬负担。审 判 员  徐克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钟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