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朱文彬与胡志明、郑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彬,胡志明,郑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606号原告:朱文彬。被告:胡志明。被告:郑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彬、诉被告胡志明、郑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朱文彬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文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文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朱文彬负担。审 判 员 徐克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钟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