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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0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孟红霞与被告张君梅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红霞,张君梅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01602号原告孟红霞,女,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杨家岭党校。委托代理人刘杨、罗青,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君梅,女,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原告孟红霞诉被告张君梅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5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孟红霞承担530.5元。审 判 长  赵海红审 判 员  艾晓华人民陪审员  白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其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