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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中民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泸西县葫宝矿业有限公司诉朱建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西县葫宝矿业有限公司,朱建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民二初字第70号原告:泸西县葫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西县中枢镇信用小区32号。法定代表人:李伟,泸西县葫宝矿业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映科、杜林冲,云南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光,男,汉族,l965年4月4日生,住泸西县。委托代理人:李雪芬,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泸西县葫宝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建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泸西县葫宝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称“庭审后双方协商解决并达成一致意见,特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泸西县葫宝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西县葫宝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建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0元,减半收取为13600元,由原告泸西县葫宝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其余13600元退还原告泸西县葫宝矿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杨海波审 判 员  李增寿代理审判员  薛少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尤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