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全贞与贾平叶、安国辉、北京中天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贞,贾平叶,安国辉,北京中天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167号原告王全贞,女,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平山县人。被告贾平叶,女,50岁,汉族,平山县人。第三人安国辉,男,1967年1月7日生,汉族,平山县人。第三人北京中天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平山县城盐业公司东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贞与被告贾平叶、安国辉、北京中天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全贞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全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全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全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立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