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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任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670号原告:任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颜恩超,浙江裕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昊,浙江裕丰(宁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张宝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