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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甘肃某某拍卖有限公司与张掖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某某拍卖有限公司,张掖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464号原告甘肃某某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爽,系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掖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向前,系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甘肃某某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爽,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向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甘肃某某拍卖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1月29日,原告作为拍卖人对黑河砂石8号矿区、19号矿区、甘州区石庙2号砂石矿区、3号矿区、5号矿区进行公开拍卖,被告以最高价竞得。原、被告及出让人张掖市国土资源局甘州区分局签订七份《采矿权出让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佣金交付通知单》,确立了佣金数额并约定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后5日内向拍卖人支付佣金,逾期支付的,买受人须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20%的违约金,超过20个工作日的,买受人需向拍卖人双倍支付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拍卖佣金,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拍卖佣金39600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9600元,共计79200元。被告张掖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做书面答辩,庭审中���头辩称对原告拍卖的事实及佣金的约定没有异议,但对违约金有异议,原告拍卖的标的物有瑕疵,现在有一个矿至今没有向我们交付,给被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所以被告只愿承担佣金,不承担违约金。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9日,原告甘肃某某拍卖有限公司作为拍卖人,张掖市国土资源局甘州区分局作为出让人,被告张掖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作为竞买人,在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甘州区砂石料矿区建筑用石料矿采矿权进行公开拍卖,经公开竞价,被告张掖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对甘州区黑河砂石8号矿区、19号矿区、甘州区石庙2号砂石矿区、3号矿区以最高价竞得,原、被告及出让人签订四份《采矿权出让拍卖成交确认书》,明确载明以上拍卖佣金共计39600元。同时,原告向被告送达了《佣金交付通知单》四份,载明“买受人按照成交价1%的比例向拍卖人支���佣金,并约定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后5日内向拍卖人支付佣金,逾期支付的,买受人须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20%的违约金。超过20个工作日的,买受人需向拍卖人双倍支付拍卖佣金”,被告作为竞得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拍卖佣金,原告遂诉讼来院。上述事实,原告提交下列证据证明:1、2013年11月29日,原、被告及出让人签订四份《采矿权出让拍卖成交确认书》。2、原告向被告送达的《佣金交付通知单》四份。被告未向法庭提交有关证据。本院认为,拍卖合同是指出卖人通过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合同。拍卖一般要经过拍卖委托、发布拍卖公告、竞买、拍定等程序,拍卖一经拍定买卖合同即成立,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本案中,原告作为拍卖人,被告作为竞买人,双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拍卖后,并签订《采矿权出让拍卖成交确认书》,即原、被告之间的拍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拍卖合同约定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庭审查明,被告对拍卖成交及拖欠原告佣金396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向原告交付拍卖佣金,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关于违约金计算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金39600元,被告对违约金计算有异议。经审查,被告签收的《送达佣金交付通知单》明确约定了“逾期支付的,买受人须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20%的违约金”,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故原告主张违约金,应当按照约定拍卖佣金20%计算,即39600元*20%=7920元。被告辩称不承担原告的违约金的辩解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信。被告辩称原告拍卖的标的物有瑕疵,现在有一个矿至今没有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条规定: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未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其未取得拍卖标的,如有证据证明也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其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掖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甘肃某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佣金39600元,承担违约金7920元,合计4752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被告张掖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经向本院预交,本院收取原告的费用不再退还,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艳审判员 李建华审判员 汤玉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晨辉注:本判决书一经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即视为自动放弃权利。附本案适用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