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汪洁与被告李渊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洁,李渊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909号原告汪洁,女,汉族,1983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李渊博,男,汉族,1983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洁与被告李渊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洁负担。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