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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镇江飞力照明有限公司与谢晓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飞力照明有限公司,谢晓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328-2号申请执行人:镇江飞力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被执行人:谢晓鸣,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镇江飞力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晓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江蓬法荷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并无履行义务,至今共欠8522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3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彬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润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