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晓丹与苑淑荣、唐博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丹,苑淑荣,唐博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928号原告张晓丹,住德惠市。被告苑淑荣,住通化市。被告唐博文,住通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丹与与被告苑淑荣、唐博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丹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晓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250.00元,原告负担250.00元;邮寄费108.00元,返还原告54.00元,原告负担54.00元。审判员 尹殿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荣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