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青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蔚和平与宋刚、李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蔚和平,宋刚,李图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青执字第325号申请人蔚和平,男,195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宋刚,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李图强,女,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蔚和平申请执行宋刚、李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青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刚、李图强银行存款2078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云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