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阿布米吉提.西尼亚孜诉伊宁市官江红托运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阿布米吉提.西尼亚孜。被执行人:伊宁市官江红托运部。本院受理的原告阿布米吉提.西尼亚孜诉被告伊宁市官江红托运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土管、车管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伊宁市官江红托运部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伊宁市官江红托运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布米吉提.西尼亚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伊宁市官江红托运部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伊民初字第2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云 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阿依先姆古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