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民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豫、杜伟昌与河科大第一附属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豫,杜伟昌,河科大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二初字第48号原告申豫。委托代理人:许红军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杜伟昌。委托代理人:高平均,洛阳市西工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河科大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法定代表人:冯笑山,院长。委托代理人:魏海涛,该院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原告申豫、杜伟昌诉被告河科大第一附属医院为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豫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长石平安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