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乐清市虹桥镇河深桥村村民委员会与陈宗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虹桥镇河深桥村村民委员会,陈宗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328号原告:乐清市虹桥镇河深桥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万邦荣,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吴梵弘,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宗安。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虹桥镇河深桥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陈宗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市虹桥镇河深桥村村民委员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虹桥镇河深桥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40元,减半收取32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伟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