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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民初字第05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黄启加诉黄敏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启加,黄敏,宋钧,夏益江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05189号原告黄启加,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冯玉,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敏,男,汉族,农民。被告宋钧男,汉族,农民。被告夏益江,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启加诉被告黄敏、宋钧、夏益江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启加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启加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启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48元,减半收取4774元,由黄启加负担。审 判 员  李爱莲人民陪审员  卢彦章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