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民初字第05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黄启加诉黄敏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启加,黄敏,宋钧,夏益江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05189号原告黄启加,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冯玉,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敏,男,汉族,农民。被告宋钧男,汉族,农民。被告夏益江,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启加诉被告黄敏、宋钧、夏益江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启加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启加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启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48元,减半收取4774元,由黄启加负担。审 判 员 李爱莲人民陪审员 卢彦章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