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358号原告陈某,女,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梁某某,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贠承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铁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