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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358号原告陈某,女,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梁某某,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贠承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铁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