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于志坤申请执行许洪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志坤,许洪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于志坤,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许洪启,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4)州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于志坤与被执行人许洪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于志坤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确定的标的向其支付欠款21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4)州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凤彬审判员 李凤君审判员 刘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慧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