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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尤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816号原告尤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陈秀桂,女,生于1946年8月4日,汉族,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易德,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尤某以已与被告张某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尤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世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赖声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