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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32号原告郭某,女,1983年8月3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北兰台村人,农民,现居北兰台村。被告付某某,男,1981年9月9日生,汉族,定襄县杨芳乡西营村人,农民,现居本县襄苑小区4号楼1单元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韩自强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芦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