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邹厚勇盗窃、妨害公务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厚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13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厚勇,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2005年12月21日因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5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3年1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8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化学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化学工业园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辩护人翁巧斌,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浦检诉刑诉[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厚勇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肖超,被告人邹厚勇及辩护人翁巧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盗窃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邹厚勇和朱某(另案处理)共同或者单独到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浦口区明发滨江新城224栋楼下,窃得废旧钢轨35.06吨、废钢31.78吨、苏A×××××号轿车一辆。具体分述如下:1、2013年1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邹厚勇至浦口区明发滨江新城224栋楼下,窃得被害人刘某苏A×××××号现代轿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5000元。2、2014年11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邹厚勇和朱某、陈军(均另案处理)至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港池南岸钢材二库,采用吊车吊装、货车拖运的方式,盗窃废钢31.78吨,被该单位职工当场发现,后邹厚勇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0848元。3、2014年1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邹厚勇和朱某至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港池南岸江焦24条停车处,采用吊车吊装、货车拖运的方式,盗窃摆放在该处的废旧钢轨35.06吨,拖运至南京钢炼铁一厂1号门高架桥下时,被该单位工作人员查获,后邹厚勇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6096元。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邹厚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二、妨害公务2013年1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邹厚勇将盗窃的苏A×××××号轿车开往南京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出售,民警接警后驾驶苏A×××××警警车在光华路红灯处将邹厚勇驾驶的苏A×××××号轿车拦停,后民警下车至苏A×××××号轿车旁边示意邹厚勇下车接受检查,邹厚勇驾车逃匿,民警随即上车追赶后并将其截停,民警下车让邹厚勇接受检查,邹厚勇驾车撞击苏A×××××警警车车头部位后逃匿,民警迅速驾车追赶,在附近一个小区的空地上发现了该辆轿车,民警再次下车让邹厚勇下车接受检查,邹厚勇加大油门倒车撞向警车右前门位置后逃匿现场。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邹厚勇的供述;2、证人林某、李某甲、陈某、贾某、叶某甲、朱某、宋某甲、李某乙、强某、宋某乙、毕某、金某、陆某、葛某、黄某、李某丙、戚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监控截图、视听资料、情况说明;5、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火灾告知单;6、南京市浦口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南京市六合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7、南京市公安局化学工业园区分局出具的关于邹厚勇检举揭发的情况说明;8、被告人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厚勇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妨害公务罪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邹厚勇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31.78吨废钢及35.06吨废旧钢轨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其并未实施盗窃苏A×××××号轿车及妨害公务的行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厚勇盗窃废钢及废旧钢轨的两起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对于该两起盗窃犯罪,被告人邹厚勇具有自首、犯罪未遂及立功的情节,请求对被告人邹厚勇从轻处罚;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厚勇实施盗窃苏A×××××号轿车及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一、盗窃1、2013年1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邹厚勇在浦口区明发滨江新城224栋楼下,盗窃被害人刘某苏A×××××号现代轿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5000元。2、2014年11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邹厚勇和朱某、陈军(均另案处理)至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港池南岸钢材二库,采用吊车吊装、货车拖运的方式,盗窃废钢31.78吨,被该单位职工当场发现,后邹厚勇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废钢价值人民币50848元。3、2014年1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邹厚勇和朱某至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港池南岸江焦24条停车处,采用吊车吊装、货车拖运的方式,盗窃南京钢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铁运中心摆放在该处的废旧钢轨35.06吨,拖运至南京钢炼铁一厂1号门高架桥下时,被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后邹厚勇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废旧钢轨价值人民币56096元。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邹厚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盗窃31.78吨废钢及35.06吨废旧钢轨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邹厚勇检举揭发陈军、胡维祥、蒋浜盗窃一案,嫌疑人均未找到,其中陈军已上网追逃。公安机关到被害单位南钢建设公司了解,该单位称陈军所负责运送的钢材均为维修品,具体数量无登记,是否有损失,无法统计。妨害公务2013年1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邹厚勇将盗窃来的苏A×××××号轿车开往南京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以明显的低价出售,引起交易市场工作人员陈某的怀疑,陈某遂与车主刘某联系,得知该车系被盗车辆后报警。民警接警后驾驶苏A×××××号警车在光华路红灯处将邹厚勇驾驶的苏A×××××号轿车拦停,民警下车至苏A×××××号轿车旁边示意邹厚勇下车接受检查,邹厚勇驾车逃离,民警随即追赶并将其截停,民警再次让邹厚勇接受检查,邹厚勇驾车撞击苏A×××××号警车的车头部位后逃离,民警迅速追赶,在附近一个小区的空地上发现了苏A×××××号轿车,民警再次让邹厚勇下车接受检查,邹厚勇加大油门倒车撞向警车右前门位置,后逃离现场。2013年1月30日,被告人邹厚勇因涉嫌盗窃苏A×××××号轿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厚勇盗窃31.78吨废钢及35.06吨废旧钢轨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邹厚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证人朱某、宋某甲、李某乙、强某、宋某乙、毕某、金某、陆某、葛某、黄某、李某丙、戚某等人的证言,南京市公安局化学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南京市六合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并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厚勇盗窃苏A×××××号轿车及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邹厚勇的供述,证明2013年1月28日凌晨,自己前妻林某到明发滨江新城的一个棋牌室打麻将,后自己将朱某的车子开来接林某,她不肯走,两人发生了争执,自己在车子里等到凌晨4点多,后麻将档馆老板说她走了。再后来麻将档老板娘打电话给自己说“眼镜”(刘某)的车子被人偷了,怀疑是自己偷的,但自己从来没有借过刘某的车子,也不知道刘某的车子是怎么被偷的。二、证人证言1、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7日晚上,自己在明发滨江新城224栋麻将档门口与前夫邹厚勇发生争执,后自己进去打麻将,1月28号凌晨3点多,邹厚勇又来拉自己回去,自己怕回去吵架,就在麻将档睡觉了。没睡一会,自己感觉到有车灯刺眼睛,过一会就听到刘某说他车子不见了,自己不知道车子是不是邹厚勇开走的。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8日12点左右,有一个男子开着一辆车牌号码为苏A×××××号红色现代悦动轿车到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当时那个男子头上戴了一个毛巾,脸看的不是很清楚,因他要以2万元的价格卖车,没有人敢买。自己当时站在他驾驶室旁边,他的车窗没有关,自己就伸手把他的毛巾掀开看了他的脸,那个男的迅速把脸挡住了。后来陈某报警了,那个男的就开车跑了。3、证人陈某的证言,陈某是在南京市二手车交易市收购二手车的人员。陈某证明2013年1月28日中午12点左右,有一辆车牌为苏A×××××号红色现代悦动轿车停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外的路边,自己和其他人就围过去。车里面坐着一个男的,脸上盖着一个蓝条的毛巾,自己没有看到他的脸。他把车子前门两个车窗降下来,对自己比个手势,意思是要以2万元的价格卖车,我们一听觉得这个价格很低,有点不对劲,就问他要身份证和驾驶证等证件,那个男的只把行驶证拿出来。自己觉得可疑便去查车主资料,并且打电话和车主核实,车主说这辆车是早上被盗的,然后自己就报警了,警察到的时候那个人已经开车子走了。4、证人贾某、叶某乙的证言,贾某系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机场派出所民警,叶某乙系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机场派出所保安。两人均证明2013年1月28日下午一点多钟,他们接到110指令称在大明路二手车市场发现被盗的车辆,两人迅速赶到现场,报警人陈某称刚才有名男子要卖偷来的车子,那人已驾车离去,两人驾驶苏A×××××号警车寻找,后来在中和桥铁路附近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苏A×××××号红色悦动轿车,到了光华路黄埔鑫园小区路口时,该车遇到红灯停下,贾某就上前示意接受检查。当时车上驾驶员是一名男子,头上裹了一条毛巾,将车门反锁。贾某让他下车,他突然驾车右拐,两人随及追踪该车两人随即追踪该车,该车驶过铁路后,在一个小区路上,该车头正对着警车,贾某让那人下车接受检查,那人驾车迎面朝警车撞来,将警车左前部撞坏,后又朝铁路方向驶去。两人调转车头,在黄埔鑫园小区一块被拆迁的空地上发现该车,两人将警车停放在该车后面,贾某让那人下车,那人加大油门倒车撞向警车右前门位置,后向光华路朝东的方向驶去。贾某证明当时那个人的头部搭着一个浅色毛巾,脸部能够看到,他的脸比较瘦,颧骨比较高。叶某乙证明那个人四十岁左右,头上包着毛巾,长脸。5、证人朱某的证言,朱某与邹厚勇系朋友关系。朱某证明2013年元月邹厚勇因涉嫌偷车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以后,曾向自己炫耀称,事情就是他干的,他没有承认,公安机关拿他没有办法;并且和自己讲了偷车的经过及细节:当天邹厚勇去麻将档找他老婆,好像听到是“眼镜”讲他坏话,他比较气愤。过了一会,他看见“眼镜”从麻将档里面出来发动车子预热,他就把“眼镜”的车子开走,因为没有钥匙,车子没有熄火。后来派出所找他,他没承认,就让他走了。然后他就把“眼镜”的车子开到大明路去卖,因收车的人怀疑他的车是偷来的就报警,他见有人报警就开车跑了。出警的警车拦他时,他没有停,直接开车把警车撞了,开到一个绕城公路的出口停下来,他害怕车子上面会留下他的指纹或者头发等证据,就把车子给烧了。邹厚勇还说他临下车的时候把“眼镜”车上面玩老虎机的“大头”(硬币)拿走了,大概有一两百块钱。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1月28日凌晨4时许,自己在明发滨江新城小区224栋一家麻将档打牌结束后,把车子启动先预热,然后回到麻将档和档主聊会天,过了几分钟,发现车子不见了。然后自己到小区物业处查看监控录像,发现自己车子在凌晨4点4分左右被人开出小区。自己车子里放了两件刚买的新衣服和一两百个“大头”(即一元钱硬币,是平时自己玩老虎机用的),车子后来被找到时已经被烧毁,但车里并没有发现那些硬币。自己的车子是一键启动,车上没有钥匙。自己怀疑车子是当时一起打牌的一个女的丈夫偷的。四、辨认笔录1、李某甲的辨认笔录,证明李某甲指认出被告人邹厚勇就是在2013年1月28日在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驾驶红色现代汽车,并要卖车的人。2、陈某的辨认笔录,证明陈某指认被告人邹厚勇长的象2013年1月28日到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卖车的人。3、贾某的辨认笔录,证明贾某指认邹厚勇就是2013年1月28日下午驾驶苏A×××××号红色悦动轿车的男子。4、叶某乙的辨认笔录,证明叶某乙指认出邹厚勇就是2013年1月28日下午驾驶苏A×××××号红色悦动轿车的男子。该男子驾车迎面撞警车时,自己看见了他的脸部,当时他头搭一条浅色毛巾,脸比较瘦,颧骨比较高。五、书证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苏A×××××号车辆系被害人刘某所有。2、刑事摄影照片,证明苏A×××××号警车被撞后的状况、苏A×××××号车辆发生火灾后的状况。3、机动车火灾告知单、火灾报警记录、火灾出车单,证明苏A×××××号车辆发生火灾的情况。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情况说明,证明苏A×××××号车辆因受过撞击,消防部门不予出具起火原因有关的鉴定意见。5、监控截图,证明苏A×××××号车辆的行驶轨迹,但看不清驾驶人面貌。6、南京市浦口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证明被盗苏A×××××号现代悦动车辆价值人民币75000元。7、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苏A×××××号车辆被盗的地点为明发滨江新城224栋楼下;苏A×××××号车辆燃烧的地点为南京市雨花台区双龙大道,车辆逆向停放在马路上。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证明被盗苏A×××××号车辆沿南京市雨花台区双龙大道上逆向行驶,双龙大道当时车辆很多,后一名男子跑出驾驶室,数秒后驾驶室冒烟直至轿车燃烧。9、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证明被告人邹厚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05年12月因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均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厚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邹厚勇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邹厚勇已经着手实行盗窃废旧钢轨、废钢的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邹厚勇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盗窃废旧钢轨、废钢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邹厚勇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未经查证属实,不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邹厚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罪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厚勇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对于被告人邹厚勇及辩护人所提出的“邹厚勇并未实施盗窃苏A×××××号车辆及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的辩解(护)意见,经查,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邹厚勇曾向朱某讲述了自己盗窃苏A×××××号车辆,后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出售及驾车撞击警车等经过,与证人李某甲、陈某、贾某、叶某乙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另外,朱某关于车上没有钥匙、有硬币等细节的描述与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能够相吻合。证人李某甲、贾某、叶某乙均与驾驶苏A×××××号车辆的男子有过正面接触,三人均辨认出被告人邹厚勇就是驾车的男子,三人的辨认真实可信,应予采信。以上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邹厚勇实施盗窃苏A×××××号车辆及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故对被告人邹厚勇及辩护人的上述辩解(护)意见,不予采纳。因被告人邹厚勇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未经查证属实,不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邹厚勇盗窃废旧钢轨、废钢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因其拒不供述盗窃苏A×××××号车辆的犯罪事实,故其虽主动到案供述盗窃废旧钢轨、废钢的犯罪事实,但未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的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故对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告人邹厚勇对于盗窃废旧钢轨、废钢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及立功的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告人邹厚勇对于废旧钢轨、废钢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厚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7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邹厚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害人刘大庆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俞 勤人民陪审员 唐明辉人民陪审员 王必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刘培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