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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忠梅故意杀人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忠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866号罪犯黄忠梅,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桂平市人,初中文化,原住桂平市。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27日作出(1998)梧市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忠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黄忠梅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30日作出(1998)桂刑核字第453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黄忠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8月12日交付执行。2001年6月1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7月6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6年9月、2008年12月、2011年6月、2013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获减刑六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黄忠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忠梅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四年以上,并在服刑期间经多次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4.6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忠梅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四年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忠梅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