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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华平与扬州诚森塑胶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170号原告杨华平,公民身份号码为321026196306287726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本高,高邮市日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华林。被告扬州诚森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泰安镇凤凰岛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范从林,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明,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华平诉被告扬州诚森塑胶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撤回对该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收取388元,由原告杨华平负担。审 判 长  潘 刚人民陪审员  盛静安人民陪审员  管纪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