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义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颜悦东与王山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悦东,王山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义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颜悦东,居民。委托代理人:宋庆喜,江苏日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山林,男,汉族,居民。原告颜悦东与被告王山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悦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庆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山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悦东诉称:2004年至2011年期间,我为被告加工制作涂装机械配件,被告未能结清所有工资,并于2014年1月25日向我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14年年底还清。欠条出具后,被告一直未能归还我工资款,现我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我工资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山林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5日,被告王山林向原告颜悦东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颜悦东2004至2011年员工工资人民币陆万元整,约定于2014年年底归还,欠款人:王山林”。此后,被告王山林未能还款,经原告颜悦东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欠条原件一份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山林雇佣原告为其工作,理应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现被告王山林拖欠工资不还,引起讼争,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山林支付原告颜悦东工资款人民币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王山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徐林云人民陪审员 郭玉龙人民陪审员 卫爱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燕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