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夏诉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尚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赤壁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赤壁亿安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尚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赤壁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赤壁亿安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阳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诉保字第00022号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尚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立群,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湖北赤壁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阳康,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湖北赤壁亿安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江阳康。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尚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赤壁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赤壁亿安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阳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赤壁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赤壁亿安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阳康的银行存款1526.4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担保人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尚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赤壁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天安分理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行会计业务处理中心的银行存款1526.4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赤壁亿安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行赤壁支行的银行存款1526.4万元。三、冻结被申请人江阳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夕照寺支行的银行存款1526.4万元。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湖北赤壁亿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赤壁市赤马巷办事处夏龙铺村的房产12套(房产证号:20××4B第1567-1578号。土地证号:赤壁市国用(2014)第2398-24**号)。以上一、二、三、四项保全的财产总价值以1526.4万元为限。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尚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 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志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