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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郭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郭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716号原告袁某某,男,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女,199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袁某某诉郭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谭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熊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