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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咸友红与刘文海、王兆慧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友红,刘文海,王兆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344号原告咸友红。被告刘文海。被告王兆慧。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1438号原告咸友红与被告刘文海、王兆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6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文海、王兆慧的银行存款6万元;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