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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蒋宗杏与闽清县委组织部其他行政管理 - 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宗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梅行初字第13号起诉人蒋宗杏,男,194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2015年5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蒋宗杏起诉被起诉人闽清县委组织部的行政诉讼起诉状。起诉人诉求:要求被起诉人闽清��委组织部为起诉人办理提前退休提高一级工资待遇,以及2006年后增资5%待遇。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蒋宗杏对闽清县委组织部提出的起诉事项不属于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依法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蒋宗杏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木金审判员  黄新星审判员  刘孝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詹敏花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