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与李涛、张朝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李涛,张朝敏,黄学付,李文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3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代表人:李林,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庭华,该行风险管理部主任。委托代理人:苑玉新,该行柴集分理处主任。被告:李涛被告:张朝敏被告:黄学付被告:李文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与被告李涛、张朝敏、黄学��、李文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兆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李涛、张朝敏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严兆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