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海法执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祥庆与广州神曲广告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庆,广州神曲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1903号申请执行人:李祥庆,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被执行人:广州神曲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叶同安。原告李祥庆诉被告广州神曲广告有限公司、叶同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祥庆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神曲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5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762元。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及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广州市海珠区XX房调查,但被执行人并不在该地址办公经营。鉴于此,申请人对本院的财产查询结果予以确认,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19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蒙 刚代理审判员  张法能代理审判员  林湛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嘉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