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执字第007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强三虎与姚正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三虎,姚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执字第00788-1号申请执行人:强三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姚正明,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8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姚正明在银行的存款7509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