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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山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吴定蓉申请执行屏山亿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定蓉,屏山亿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吴定蓉,女,196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翠屏区。被执行人屏山亿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石盘片区。法定代表人伍明强,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屏山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屏山亿邦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屏山亿邦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屏山亿邦置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屏山亿邦置业有限公司有坐落于屏山县屏山镇石盘片区定名为《屏山国际建材商贸城》XX区XX幢XX号商业用房一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屏山亿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屏山县屏山镇“屏山国际建材商贸城”房屋一间。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