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洛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胡俊与唐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唐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洛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胡俊。被告唐艳。委托代理人李民(受胡俊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俊诉被告唐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俊撤回对被告唐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胡俊负担。审判员 王臻书记员 戈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