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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洛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胡俊与唐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唐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洛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胡俊。被告唐艳。委托代理人李民(受胡俊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俊诉被告唐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俊撤回对被告唐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胡俊负担。审判员  王臻书记员  戈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