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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任家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家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039号申请执行人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XX(理事长)被执行人任家义,男,贵州省丹寨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家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任家义现服刑于贵州省凯里监狱,本院经过对其银行存款记录查询和房屋登记信息记录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记录查询,其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5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出告知书,告知其在2015年5月10日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任家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丹民初字第2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任家义出狱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丹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光军审判员 : 任 燕审判员 :任泉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