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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谭安定、叶正锋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安定,叶正锋,王某,张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麻城刑初字第0004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安定,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安徽省六安市人,身份证号码3424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汤池镇王河村谭洼组。2000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麻城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邓岳,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叶正锋,农民。1997年7月因盗窃罪被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2月释放。2002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麻城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麻城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麻城市第一看守所。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安定、叶正锋、王某、张某甲犯盗窃罪,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月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安定及其辩护人邓岳、被告人叶正锋、王某、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中旬,被告人谭安定、叶正锋邀约被告人王某、张某甲等人携带锄头、铁锹、手锯等工具,盗走一棵价值46500元的紫薇古树。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谭安定、叶正锋、王某、张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谭安定辩解,所盗的紫薇古树是叶正锋称其已购买,其只是从叶正锋购买,不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安定的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谭安定部分退赃、积极交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正锋、王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中旬,被告人谭安定、叶正锋邀约被告人王某、张某甲及杨建超、毛世朝(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锄头、铁锹、手锯等工具,将麻城市龟山镇新屋垸村河壁垸集体所有的一棵价值46500元的紫薇古树盗挖走。存放在被告人谭安定开设位于二桥头的苗圃园内,事后被告人谭安定将此销往山东,获赃款7000元,被告人叶正锋王某、张某甲分别分赃800元、1400元、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人王某2014年10月23日自动投案。2014年10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叶正锋、张某甲拘传到案。被告人谭安定于2014年10月24日在安徽省舒城县被公安民警抓获,临时羁押舒城县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谭安定、叶正锋、王某、张某甲分别退赃2320元、800元,1400元、1000元。上述事实有已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的供述一、被告人谭安定的供述,证实其和叶正锋邀约被告人王某、张某甲携带锄头、铁锹、手锯等工具,将麻城市龟山镇新屋垸村河壁垸集体所有的一棵紫薇古树盗挖走。存放在其开设位于二桥头的苗圃园内,事后将紫薇古树此销往山东,获赃款7000元,叶正锋、王某、张某甲分别分赃800元、1400元、1000元的事实。二、被告人叶正锋、王某、张某甲的供述,证实谭安定和叶正锋商议并邀约王某、张某甲和杨建超、毛世朝等人携带锄头、铁锹、手锯等工具,将麻城市龟山镇新屋垸村河壁垸集体所有的一棵紫薇古树盗挖走。存放在其开设位于二桥头的苗圃园内的事实。三,同案人毛世朝的供述,证实谭安定和叶正锋商议邀约其和王某、张某甲等人携带锄头、铁锹、手锯等工具,将麻城市龟山镇新屋垸村河壁垸集体所有的一棵紫薇古树盗挖走。存放在其开设位于二桥头的苗圃园内的事实。四名被告人和同案人的供述相互印证。(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17日凌晨4点半左右,张某甲打电话叫其开三轮车到新屋垸村将一棵紫薇树运到往麻城方向的公路边,后装上一辆货车开走了,其拿了运费就回家的事实。2、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毛世朝打电话说谭老板事收购一棵紫薇树,叫其问一下价格,其就打电话问谭老板,谭老板说他弟弟谭安定收购紫薇树,价格10000元,其就和毛世朝回电话说谭老板说他弟弟谭安定收购紫薇树,价格10000元的事实。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17日凌晨,有人将麻城市龟山镇新屋垸村河壁垸集体所有的一棵紫薇古树盗挖走,其向公安机关报警的事实。(三)勘验检查笔录麻城市森林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2012年12月17日凌晨,麻城市龟山镇新屋垸村河壁垸一棵紫薇古树被盗的现场情况。(五)鉴定意见麻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的紫薇古树价格46500元。(六)书证1、麻城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谭安定、叶正锋、王某、张某甲的到案情况。2、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谭安定、叶正锋、王某、张某甲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安定、叶正锋、王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谭安定、叶正锋有犯罪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正锋、张某甲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安定的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人谭安定辩解其是收购叶正锋所购的紫薇古树,不构成盗窃罪。经庭审查明,被告人谭安定对其辩解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且有被告人叶正锋、王某、张某甲当庭供述、同案人毛世朝当庭证言证实被告人谭安定提供地点参与商议盗窃,后又提供盗窃作案的工具和车辆,到盗窃现场指挥和参与盗窃,后又将盗窃的古树存放在其开设的苗圃内寄养的事实。故被告人谭安定的辩解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安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叶正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五千元(已缴纳)。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谭安定的刑期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被告人叶正锋的刑期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被告人张某甲的刑期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被告人王某的刑期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联斌审 判 员  王江明人民陪审员  汪鲁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曾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