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林瑞碧与被上诉人杨嫩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瑞碧,杨嫩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4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瑞碧,女,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嫩妹,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上诉人林瑞碧因与被上诉人杨嫩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德市蕉城区(2015)蕉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可采取其他方式解决双方争议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瑞碧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瑞碧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林瑞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建方代理审判员 易丽容代理审判员 吴惠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婷婷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