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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林瑞碧与被上诉人杨嫩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瑞碧,杨嫩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4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瑞碧,女,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嫩妹,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上诉人林瑞碧因与被上诉人杨嫩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德市蕉城区(2015)蕉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可采取其他方式解决双方争议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瑞碧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瑞碧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林瑞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建方代理审判员  易丽容代理审判员  吴惠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婷婷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