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7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叶水源与周家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水源,周家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454号原告叶水源,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委托代理人邓德贵、叶清淼,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家权,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水源与被告周家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水源于2015年5月12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水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水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叶水源负担。审 判 员 杨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