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执民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与张扬、嵊州市祥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张扬,嵊州市祥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友禾纺织有限公司,张颂军,钱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住所地:嵊州市。负责人:杨柏铭,行长。被执行人:张扬。被执行人:嵊州市祥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钱蜀军。被执行人:安徽友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表人:张颂军。被执行人:张颂军。被执行人:钱蜀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2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30日,以(2015)绍嵊商初字2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扬所有的座落于嵊州市双塔路18号嵊州五金机电城10号楼201-207、214-218室(编号为房他证嵊字第2014048**号、201404871号、201404872号、201404873号、201404874号、201404875号、201404876号、201404877号、201404878号、201404879号、201404880号、201404881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扬所有的座落于嵊州市双塔路18号嵊州五金机电城10号楼201-207、214-218室(编号为房他证嵊字第2014048**号、201404871号、201404872号、201404873号、201404874号、201404875号、201404876号、201404877号、201404878号、201404879号、201404880号、201404881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红 红审 判 员 杨 月 江代理审判员 陈 祖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能(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