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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高丰光与赵洋、高世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丰光,赵洋,高世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98号原告高丰光,男,1979年6月4日生,汉族。被告赵洋,男,1991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高世伟,女,1991年6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丰光诉被告赵洋、高世伟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丰光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高丰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丰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史群人民陪审员  王栋人民陪审员  高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