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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庄云锋与师民、温小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云锋,师民,温小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490号原告:庄云锋。委托代理人:黄鑫,广东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旺珍,广东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一:师民。被告二:温小春。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期湖塘路5号水云居办公楼1层、4-6层。负责人:陈飞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庄云锋诉被告师民、温小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庄云锋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云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593.5元,由原告庄云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珊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