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梁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128号原告梁某,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张寒冰,宁夏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梁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包慧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雯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