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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3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梁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128号原告梁某,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张寒冰,宁夏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梁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包慧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雯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