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郭立佳与盛铖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立佳,盛铖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150号原告郭立佳,女,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邢台市爱姆肯汽车服务公司职工,住广宗县。被告盛铖彬,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原告郭立佳与被告盛铖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郭立佳于2015年6月11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判决之前原告郭立佳撤诉是其权利,经查明原告郭立佳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郭立佳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立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卫胜文人民陪审员 刘志飞人民陪审员 李卫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