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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李彦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李彦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19号原告:刘广东,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李彦楠,男,汉族,1981年2月11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李彦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莉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 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