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某甲申请执行周某乙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字第00160号申请人周某甲,男,1963年10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某乙,男,1962年7月28日生,汉族。周某甲与周某乙故意伤害一案,周某甲要求周某乙赔偿医疗费2386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提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及妻子在银行存款情况,无存款可供执行,经与申请人同意将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礼执字第00160号执行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