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生禄与孙良永、凉州区清水乡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禄,孙良永,凉州区清水乡人民政府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946号原告张生禄。委托代理人晁政权,系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清水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孙良永。被告凉州区清水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文俊,系该政府乡长。委托代理人杨长青,系凉州区清水乡司法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禄与被告孙良永、凉州区清水乡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生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生禄负担。审 判 长 俞天福代理审判员 于子丽人民陪审员 孟永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津皓 微信公众号“”